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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買屋節稅篇》重購住宅可扣抵 貸款利息最高扣30萬
利息以實際支付申報 換屋節稅須為「自用」

記者  張中昌  報導   2009/05/05  
買屋或換屋都有節稅撇步,掌握重點好申報(圖/卡優新聞網)

  五月申報綜所稅時,不論買屋或換屋,一樣也有節稅方法,尤其當民眾同時購屋及售屋時,若購買的房屋價值大於出售房屋,是有機會可以依法申請自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也就是所謂的「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從買房子的納稅義務人來看,在資金運用的槓桿原則下,多數人買房子都會向金融機構貸款,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如果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購屋借款利息也可以列舉扣除,每年扣除額最高為30萬。

 

  不過,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才能申報扣除。

 

  陳俊宏舉例說明,假設某人在96年支出的購屋貸款利息共50萬元,但他在銀行的利息收入有10萬元,在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時,需以50萬元減去10萬元,得到餘額40萬元,但因為餘額已超過申報額度上限的30萬元,所以最終仍只能以30萬元作為申報。

 

  至於去(97)年曾經以小換大、以舊換新的換屋族,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同樣有節稅的方法。

 

  陳俊宏表示,只要納稅義務人同時有售屋與購屋時,只要購買房屋的價值大於出售房屋,就有機會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依法申請自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陳俊宏強調,「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一項,由於涉及買、賣不同角度的交易程序,所以遇到報稅的時候,常讓民眾感到相當吃力,不過其實只要把握幾個重點原則,便可正確檢視自己是否符合申報條件。

 

  其中包括不論買進或賣出的兩間房屋皆須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購屋的價格必須高於出售的價格、兩間房屋產權登記時間必須在二年以內、兩間房屋登記名義人為本人或配偶均可適用,不限於同一人。

 

  陳俊宏指出,購屋、售屋族群只要瞭解稅法相關規定,往往就可以省下一筆不小的稅金,因此可多方詢問專家,蒐集相關的不動產節稅資訊。

【2009/05/05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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