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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分四等級 8%以上為「資本適足」
以8%、6%、2%為標準 銀行依規定申報

記者  張中昌  報導   2009/05/26  
金管會擬定管理辦法,銀行依資本適足性分四等級(圖/卡優新聞網)

  配合去(97)年底銀行法進行修正後,金管會今(26)日提出「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預告修正案,除了更名為「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外,也將明定以資本適足率8%6%2%為劃分銀行資本等級的標準,預計所有銀行將被分為四級。

 

  銀行局副局長蕭長瑞表示,根據修正草案,銀行法第44條第1項所稱的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就是指合併資本適足率以及銀行本行資本適足率,均不得低於8%及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

 

  未來資本等級將劃分標準為四級,所謂「資本適足」將是指資本適足率為8%以上及符合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資本不足」則指資本適足率為6%以上,未達8%或未符合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

 

  至於「資本顯著不足」表示資本適足率為2%以上,未達6%;「資本嚴重不足」為資本適足率低於2%,或銀行淨值佔資產總額比率低於2%,通通將視為資本嚴重不足。

 

  另外,蕭長瑞指出,因銀行法第44條之一及第44條之二,已就資本等級不足之銀行,明定主管機關應對該等銀行採行相關限制措施,因此「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預告修正案,計畫將第十三條條文刪除。

 

  蕭長瑞強調,銀行依規定申報資本適足率,主管機關也應依計算的規定審核資本等級,只要銀行的資本等級若經審核為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足,主管機關應依規定採取相關措施。

【2009/05/26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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