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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
假消費真刷卡犯罪 刑事局:層出不窮
民眾販售個人資料 可能被視為洗錢共犯

記者  吳陳錦  報導   2006/09/22  
法院可依刑法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圖/卡優新聞網)

  彰化警分局日前動員上百名警力,在台中地區破獲洪仁山詐騙集團,除了逮捕三名嫌犯以外,更拘提包含與集團掛勾的大賣場員工、以及相關共犯共二十三人。

 

  警方表示,這個集團刊登廣告,聲稱「刷一萬,現領9800」的廣告,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錢的心態,將被害人帶到特定的大賣場。然後要求被害人刷卡購買煙、酒,或是電腦週邊產品。而後再以九折到五折的折扣,將商品以現金買回。最後將這些購買的商品,透過集團內部成員,回流大賣場販售,或是以網拍的方式販售圖利。

 

  至於這些已經刷卡的帳單,跟詐騙集團就沒有任何關係了。等到了最後,被害人還不出信用卡款項,而這些卡債,最後變成銀行的呆帳,由銀行吸收。更慘的,是流到討債公司,讓受害人受到不當追討。

 

  對於這樣的案例,刑事局犯罪預防科表示,這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刑事局之前在台北以及台中,都曾經破獲類似的案件。而刑事局呼籲,民眾對於自己持有的信用卡,應該有更高的警覺心,不應該貪圖小利,而去相信這種「刷卡換現金」的廣告。另外刑事局也強調,這次的詐騙集團,只是利用民眾貪小便宜的心態,讓民眾背負卡債。更誇張的詐騙集團,是直接購買個人資料,進而製造偽卡,刷買更多商品。因此刑事局表示,民眾更應該注意的,是自己的個人資料,絕對不要販賣。

 

  至於司法院也呼籲民眾不應該販售自己的個人資料,因為民眾如果販售個人資料(包含銀行帳戶、個人身份資料等),事後遭不法份子利用,用來洗錢,或是當詐騙集團的人頭戶。法院可以依照刑法第三三九條中的詐欺罪嫌,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時候,還可能被視為洗錢的共犯,吃上更重的官司。而如果被騙錢的民眾,要提出民事賠償訴訟,那可能還得要賠上一大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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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2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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