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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配合不動產證券化 開發型投資風險須揭露
公開說明書封面印警語 資訊揭露防範利害衝突

記者  張中昌  報導   2009/06/23  
不動產證券化將使投資管道更多元化(圖/卡優新聞網)

  為配合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的修正,金管會今(23)日宣佈將研擬相關法規修正草案,明定未來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都要揭露開發型標的投資風險等資訊,以讓民眾能有更多瞭解。

 

  不動產證券條例修正案在今(98)年一月公佈,重點就是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皆可納為不動產證券化標的,等於又多了一項投資管道。

 

  金管會表示,未來將會增訂公開說明書封面及封裡,皆應揭露發起人或委託人,以及安排機構的名稱、地址等基本資料,如此一來資訊將更加透明化,讓投資大眾不至於處於絕對弱勢。

 

  此外,公開說明書封面也得刊印警語,和投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比例限制。

 

  金管會解釋,根據不動產證券條例修正案規定,募集及私募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如果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超過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一定比率,目前尚待各主管機關協調訂定。不過採募集方式,比率將不得超過30%

 

  至於投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計畫概況,也得記載預定地開發的種類、地點、市場分析、可行性分析、產權調查報告、預定開發時程等資訊。

 

  同時因應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得追加募集,修正草案明定,受益證券概況應就追加發行部分揭露相關資訊,包括基金運用狀況等。

 

  金管會強調,不動產證券化進一步開放後,資訊充分揭露才能防範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利害衝突,且未來「法院公證」會跟著修正為「公證人公證」,以符合處理原則。

【2009/06/23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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