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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連動債新草案出爐 最快八月底恢復販售
投資人分專業與非專業 發行機構得設立代理人

記者  張中昌  報導   2009/07/16  
避免再發生銷售爭議,連動債新法案出爐(圖/卡優新聞網)

  為避免再發生連動債銷售爭議,金管會今(16)日擬訂出「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草案,未來投資人將被區分為專業與非專業兩類,同時建立總代理制度等,將銜接上央行廢止的銀行銷售連動債法源,因此連動債最快有機會在八月底恢復銷售。

 

  央行在今(98)五月時公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其中把《銀行受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相關規範廢止,再加上金管會作業不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草案》未能如期催生,導致銀行銷售連動債投資出現法令空窗期。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這次新的草案是邀集央行、法務部,以及相關公會和周邊單位,甚至美僑與歐洲商會等,共同計召開五次公聽會後研擬出來,過程都十分謹慎。

 

  未來境外結構債將依風險承擔能力,和具備的專業知識,把投資人區分專業與非專業。所謂的專業投資人,除專業機構及一定規模的法人或基金之外,自然人的條件必須是資產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或單筆投資逾新台幣300萬元等值外幣。

 

  同時受託、銷售機構存款及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台幣1,500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財力聲明書。

 

  吳當傑解釋,參考外界建議,「投資人風險承受」與「商品風險程度」都會簡化為三個等級,受託投資或銷售機構未來都得遵守客戶分類、商品審核、行銷過程控制與其他應執行事項。

 

  至於境外結構債發行機構,將來也必須在台灣設有分公司,如果沒有,則由該商品發行機構在台子公司,或保證機構在台分公司或子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吳當傑強調,境外結構債的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的長期信評,都得符合金管會認可一定等級以上,並不得以新台幣計價,更不可以連結到新台幣利率匯率、國內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於國外發行的受益憑證、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大陸地區股價指數期貨債券貨幣等。

 

  由於這項草案可望近日發布,預計發佈後一個月能夠施行,因此吳當傑預計,最快八月底連動債能恢復銷售。

【2009/07/16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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