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管會已針對連結連動債的投資型保單契約,約束保險公司不得再以「遇不可抗力因素風險由保戶自行承擔」方式,將風險轉嫁給保戶。今(17)天金管會進一步訂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透過八大項重點規範,來確實保障保戶權益。
八大項重點規範中,包括了「連結投資標的不得涉及私募有價證券」、「連結指數型基金(ETF)不得具槓桿或放空效果」、「連結的國外債券不得以新台幣計價」、「不得投資本國企業到國外發行的債券」,以及「若投資連結標的商品,遭到相關機構調降一定程度評等,必須在三天內通知保戶」等。
其中,業者必須明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國內外保管機構,以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債券、結構型商品及國外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標的之信用評等等級標準。
而考量到各業別監理之一致性,該規範也明定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連結國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並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者為限。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表示,由於保戶風險承擔能力較保險業薄弱,其資金運用限制應較保險業嚴格。因此,連結投資標的不得涉及以私募方式發行的國內外私募的有價證券。
另外,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的國外債券,也不得以新台幣計價、不得投資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的債券。而有關投資中國地區或港澳地區有價證券,需依照國內相關規定。
曾玉瓊強調,保險公司必須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慎選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的投資標的,同時加強執行保障保戶權益相關措施,才能使國內的投資型保險市場更加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