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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
有線電視形同壟斷 消基會:月費應降6%
系統業者劃地經營 收視戶沒得選擇

記者  江佩君  報導   2009/10/27  
有線電視系統收費偏高,收視戶卻無法選擇業者(圖/卡優新聞網)

  有線電視在台灣相當普及,但同樣都是第四台,各縣市收費標準卻不一樣,像是台北市就比高雄市多出30元。由於北市將針對明年有線電視收費進行審查,消基會因此要求各縣市核定售價時,至少應降6%,而台北市更應調降至500元以下才算合理。

 

  以目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1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每年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議委員會訂收費標準。目前台北市每戶每月收費上限為530元。

 

  對此,消基會調查台北市9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分別是陽明山、新台北、金頻道、大安文山、長德、麗冠、萬象、聯維、寶福有線電視公司。

 

  消基會指出,9家有線電視公司的費率中,只有寶福在半年繳及年繳的部分比其它業者少10元,其他有8家業者收費完全一致,由於每家業者都有自經營區域,業者只能服務其所屬經營區,收視戶也不能跨區挑業者。

 

  另外,全台系統業者有63家,但全台47個經營區中就有34個經營區只有一家系統業者提供服務,比例高達7成,形同壟斷。

 

  由於有線電視收費標準,幾乎都落在各縣市所訂的收費上限,收費最低的是台南市、高雄市的500元,而收費最高的是花蓮縣和台東縣的600元,其次是新竹市、苗栗縣、台中市的590元,當中的差距最高達100元。

 

  對此,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表示,以台北市來說,有9成業者都以同樣的價格進行販售,明顯涉及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的規定。

 

  謝天仁進一步指出,NCC應介入處理,並立即取消有線電視業者分區經營的模式。而各縣市有線電視收費也應至少調降6%,以台北市來說,目前為每月530元,應調降至500元以下才合理。

【2009/10/27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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