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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兩岸擬簽租稅協議 避免台幹重複課稅
爭取來源地免稅或減稅 降低所得人稅負

記者  方凡  報導   2009/12/10  
往返兩岸的台商,將因簽署租稅協定受惠(圖/卡優新聞網)

  第四次江陳會即將登場,洽簽四項協議,其中「避免雙重課稅」的部分,就是要簽署租稅協定,基於互惠原則,商訂相關避免雙重課稅措施,以及相互提供稅務行政協助的範圍。而租稅協定的版本,財政部強調,會按照國際相關稅約範本簽定。

 

  財政部表示,兩岸租稅協議將參考國際間慣用的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以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並考量雙方稅法規定、經貿往來情況、已簽訂租稅協定及國際租稅政策,本於互惠原則,商訂相關措施及範圍。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各類所得課稅權劃分、消除雙重課稅方法及稅務合作等事項。

 

  所謂課稅權的劃分,是指跟中國大陸商訂營業利潤、海運及空運收入、投資所得,以及財產收益、個人勞務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項目,由所得人的居住地取得全部,或主要課稅權原則,以達到避免雙重課稅的目的。

 

  根據現況,雖然都各自訂有消除雙重課稅的規定,例如境外已納稅額扣抵,但當所得來源地課徵的稅率,高過於居住地的稅率時,會因為居住地對稅額扣抵規定,使得納稅人的最終稅負,是依照來源地規定課徵稅負,但透過兩岸租稅協議,可以爭取來源地免稅或減稅,如此一來,就可以降低所得人的整體稅負。

 

  舉例而言,我國國民C,受僱於台灣A公司,99年被派到中國B公司出差180天,A公司給付薪資100萬,B公司給付薪資20萬,薪資所得在我國適用綜所稅率是5%到40%,而薪資所得在中國適用的稅率是5%到45%。實際繳稅狀況,在現制下,中國合計C的所得120萬,適用稅率25%,須繳30萬的稅額;在台灣,扣抵前稅額是120萬乘以20%稅率,是24萬,但有30萬扣抵之後,就無須在台灣繳稅,而我國國民C的總稅負是30萬。

 

  在簽署租稅協議之後,中國會給較為優惠的稅率20%,並以來自中國的薪資20萬計算稅額為4萬,在台灣則是合計所得120萬,乘以20%的稅率,稅額是24萬,但因為已在中國繳了4萬,可以在台灣扣抵,所以在台灣,只要再繳20萬,納稅義務人的總稅負,是24萬元,比現制少繳了6萬元。

 

  如同舉例的情形,因為我國國民C,在中國出差的時間是180天,少於183天,所以A公司在台灣給付的100萬薪資,大陸是應予免稅的,僅就中國B公司給付的20萬課稅即可,因為在台灣住的時間超過183天,所以我國會就全部薪資所得120萬課稅,但仍可扣抵在大陸已繳的4萬元稅額。

【2009/12/10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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