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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消費性貸款糾紛多 預告定型化契約草案
明定十四點應記載 八點不得記載事項

記者  張漢軒  報導   2010/01/05  
遞延型商品或服務的消費性貸款,最常引發消費糾紛(圖/卡優新聞網)

  由於許多店家在銷售商品或服務時,常以分期為藉口向銀行進行信用貸款,不但造成不少消費糾紛,更屢屢因店家倒閉,而使得消費者求助無門。金管會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並讓業者有所法令遵循,研訂「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本草案共計二十二點,其中應記載事項共計十四點,不得記載事項共計八點。

 

  在應記載事項草案中,業者在借款契約當中,必須明定契約為「一次撥付型」或者「循環型」等二類。前者屬於借款金額一次給足,後者則是一約一年,而業者如要終止契約,必須在15天內以書面通知借款人,且兩者必須清楚標明借款金額、額度及借款時間。

 

  為確實保護消費者,並須明定借款交付方式及動用方式,與商品或服務而結合的貸款,若因相關買賣或服務提供契約,經依法撤銷或解除時,即視為借款金額未交付,因此貸款契約將不生效力。

 

  而業者在明定借款利息計付方式時,也必須要列出「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兩者屬不同優惠利率,但由借款人自己選擇清償時間。而金融機構在借款利率調整時,除了在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也應與借款人約定其他的告知方式。

 

  另外,草案中也明定適用於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處理機制之情形。當借款人因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只要符合規定要件時,消費者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停止支付貸款。

 

  同時,金融機構在蒐集、處理與利用借款人資料時,不能與借款人空白約定,必須在特定情況,例如催收業務、債權讓與等目的,才能查詢借款人帳戶資料;而如果催收業務要委外處理,有告知借款人與保證人的義務。

 

  金管會銀行局主任秘書邱淑貞表示,在不得記載草案中,為避免損害消費者權益,雙方不得約定拋棄契約的審閱期間;借款利率也不得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而有利於借款人的廣告內容,屬於契約中的一部分,不能以契約約定排除。

 

  此外,如果提款人提前還款,業者不能以定型化契約約定提款人須付違約金,也不能約定借款人或保證人授權金融機構,得隨時查調課稅資料,以保護借款人權益。

【2010/01/05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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