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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金管會訂自律十誡 洗刷弊案污名
只能規範委員 管好自己就好

記者  陳彥博  報導   2006/11/08  
金管會接二連三弊案纏身,重創公正形象(圖/卡優新聞網)

  金管會最近霉運當頭,不是局長就是委員,甚至連主委都連番涉弊黯然下臺,對金融主管機關造成極大傷害。這個大權在握、掌握金融生殺大權的金管會,公正性也因這幾次的風波,受到嚴重的挑戰,金管會也因此要求委員自律,提出十誡供委員參考。

 

  金管會公佈的自律規範前幾項,包括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圖不正利益;不得出入不正當場所或不正當行為;不得請託、關說;不得接受不相當之報酬或招待;不得透露職務個案處理情形;不得與他人就個案接觸,這些應該是身為金管會委員本應有的道德、專業規範,現在再度提出,似乎也表示金管會有重新整頓的必要。

 

  就像是新生活公約一般,提出的十項自律規範雖然立意極佳,但是就如同自由心證一樣,這些條款除了不具備強制性,也僅能由委員自我約束;而其中一條規定委員不宜查詢或調閱辦理中特定個案,也極為模糊。以身為委員的觀點而論,廣泛參與金融監管本應是正確的事,但現在卻因弊案太多,金管會只好請委員管好自己的事就好了。

 

  不只弊案纏身,讓金管會的信譽大失,甚至影響委員會是否可以正常開會,根據金管會組織法規定,必須有三分之二的委員到場才能召開會議,但是新委員遞補卻又不是一時三刻可以決定。因此現在金管會面臨的困境,還包括沒有足夠委員開會,而將造成金管會停擺,至於這個情形,金管會將行文政院解釋開會人數限制。

 

  金管會是主管金融機構的重要機關,但是接二連三的弊案,不只金管會灰頭土臉,更讓金融主管機關的公信力大失血,其實不只是金管會而已,任何公務單位若不本著公正、客觀的立場辦事,都有可能觸法、名譽掃地。

【2006/11/08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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