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年節將至,傳統市場及大賣場充斥著散裝南北雜貨,但看似美味的外表下,民眾真的能夠吃的安心嗎?依衛生署規定,自今(99)年1月1日起,市面上散裝食品都必須標示「品名」、「原產地」,然而消基會抽查大賣場業者,卻發現仍有高達6成2標示不清。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祭出鐵腕,落實稽查及處罰,才能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
衛生署於去(98)年3月公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於今(99)年1月1日起實施,現已實施超過20天。為確認業者是否落實規範,消基會調查大台北地區各大賣場、超市、店家共計21家業者,結果發現仍有13家業者有散裝食品未標示原產地,或是標示有問題的情形,食品安全令人堪虞。
其中,有1家業者有散裝食品未標示「品名」。消基會指出,業者在賣場中提供多種散裝糖果的販售,只有牌標告知價格,卻未有標示品名及產地,易造成消費者選購上的問題。
同時,調查也發現,多達12家業者仍發現有部分散裝食品未標示「原產地(國)」的狀況,種類項目分別從蔬菜、水果、生鮮、零食糖果皆有。消基會表示,「原產地(國)」是挑選商品重要的選擇因素,消費者應有獲得相關資訊告知的權益。
另外,還有1家業者更烏龍,牌標上標示的產地與商品所貼標籤資訊不符合,牌標明明寫「紐澳櫻桃」,外盒標籤卻寫「智利櫻桃」,易讓消費者產生誤解。
消基會指出,若業者未依照規定標示,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規定,可處以3至15萬元罰鍰;而標示不實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可處以4至20萬元罰鍰。
消基會食品委員黃哲瑜則表示,衛生署公告規範後,已給業者10天緩衝期,也就是從1月11日起正式開罰,不過至今已超過緩衝時間,不合格業者應儘快改進。
同時,消基會也呼籲,主管機關應落實稽查及處罰,因為一般民眾很難判斷產地標示的正確性,必須要由政府機關的公權力來加以執行,才能避免消費者受到欺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