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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強制車險滿30日 才可換照、登記、驗車
最高保額調至180萬 殘廢等級認定修正

記者  方凡  報導   2010/01/2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效期滿30日以上,才能辦理車輛異動(圖/卡優新聞網)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指每輛汽機車都要強制納保,若是沒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或是保單效期不滿30日,將無法辦理車輛檢驗,或是換發牌照、買賣過戶等等異動。金管會保險局表示,汽機車投保強制責任險滿30日以上,才能辦理各項異動手續。

 

  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車禍受害第三人,並減輕肇事車主的賠償負擔,因此要求每一輛車在有效使用期間,都必須強制投保,若不幸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產險公司可以最快的速度理賠給受害人,以保障車禍受害第三人的求償權益。

 

  至於規定保單效期必須滿30日以上,才能辦理車輛檢驗,或是換發牌照、買賣過戶等異動的原因,則是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因為產險公司必須在保險到期30日前,通知車主續保,同時是以保險制度配合交通監理作業,因為車輛定期檢驗,可在檢驗期前後一個月內作業。

 

  此外,日前金管會通過調高保險金額給付標準。因為近年損失率改善,因此配合提高最高保額到新台幣180萬元,與31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調降時,同步實施。最高保額是指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死亡給付、第一級殘廢給付金額,由150萬提高到160萬、傷害醫療費用維持20萬,兩項合計最高保額180萬元。

 

  金管會統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自民國87年實施以來,截至989月底止,有效汽機車投保總數超過1,730萬件,截至984月底對受害人理賠人次,累計超過167萬人次,累計理賠金額超過1,309億元。

 

  根據統計,強制車險常見的理賠爭議是,兩車相撞造成的殘廢等級認定問題,日前金管會在提高最高保額時,也考量殘廢等級不須經治療1年才可認定,將原本條文中需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的標準,修正為經「一定期間」,由醫生來認定。

【2010/01/27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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