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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訊】
信用卡紅利期限 銀行不得任意縮短
任意變更兌換期限 可處50萬~250萬元

記者  王怡茹  報導   2010/02/06  
刷卡累積紅利,可以兌換商品或折現(圖/卡優新聞網)

  銀行提供的信用卡回饋中,多數以刷卡累積紅利點數為主,但業者幾乎都規定使用期限,讓卡友頗有怨言。行政院消保會今(6)天表示,針對信用卡紅利兌換,已邀集相關機關、團體會商並取得共識,要求業者不得任意縮短已揭露的紅利使用期限,若有違反將可依銀行法處50~250萬元罰緩。

 

  消費者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費,銀行大多提供紅利點數,可以累積兌換商品,或是拿來折抵現金。但消保會接到過不少民眾反映,銀行嚴格限制卡友於一定期限內兌換完紅利點數,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因此,消保會邀集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金管會銀行局,針對該議題召開會議進行研商。

 

  消保會法制組組張邱惠美指出,經多次討論後,與會的代表已取得一些共識,首先銀行若事先已揭露紅利點數的使用期限,如終身、2年、3年,即應於該期限內讓持卡人使用紅利點數,不得任意縮短、更改。

 

  此外,邱惠美表示,要是業者未先揭露使用期限,依金管會規定,將視為永久有效。而未來紅利點數的使用期限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同時,邱惠美強調,雖然在銀行業者將紅利點數視為屬於額外給予卡的優惠,但消費者必須要刷卡才能累積紅利,並非無償取得。因此業者不能隨意縮短點數使用期限,侵害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則表示,早在民國96年間,該會就已針對銀行提供的信用卡優惠,做出規範。依規定發卡機構現行給予的各項優惠,若屬於銀行可「控制」的內容,在原提供期間內不得任意變更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紅利點數可歸類於此種。

 

  而停車優惠、機場接送等優惠,則屬於銀行「不可控制」項目,銀行可能會遭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合作廠商終止合約,導致優惠中斷,而業者則必須於變動前60天告知消費者。金管會表示,若發卡機構違反規範,將可依銀行法處50~250萬元罰緩。

 

  此外,消保會則建議,發卡機構應提供更多便捷兌換紅利點數機制,例如網路兌換、現金折抵等。同時輔以電話語音系統、客服人員或傳真等多種通路進行紅利點數兌換,以服務不同客群的需求。

【2010/02/06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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