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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要求拋棄契約審閱期?金管會:查無此事
消基會推論可能發生 定型化草案明定至少五天

記者  方凡  報導   2010/03/02  
金管會表示:消保法已規定應提供契約審閱期(圖/卡優新聞網)

  消基會日前指控多家銀行在小額信貸契約上,要求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並且嚴辭抨擊金管會根本不管,陷消費者於不利。而被罵得狗血淋頭的金管會,經清查相關銀行的消費信貸契約之後,發現根本沒有銀行在契約上,要求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

 

  金管會很委婉地表示,檢視「媒體」報導銀行消費性貸款的契約內容,其實並沒有發現有銀行在契約上,要求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的約定。而且,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第11條之1,已明定企業經營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合理契約審閱期。

 

  金管會指出,調查相關銀行的消費性貸款契約內容,大多以「已於至少5日內之合理期間,審閱本契約書全部條文,且已充分了解」、「立約人確認於合理期間內審閱本借款契約書」等類似文字。因此,並無銀行逕行要求消費者拋棄審閱期。

 

  金管會進一步向消基會求證,為何有此誤解?消基會向金管會說明,指出消基會是以目前銀行契約訂定方貸,「推論」可能發生形同要求消費者拋棄審閱期間的情形。消基會因此建議金管會,在契約執行上,可以增列簽字及交付契約的時間,以便於判斷給予審閱期的期間。對於消基會的建議,金管會表示,會虛心接受並感謝,將在契約上考量表達。

 

  此外,金管會已研定的「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定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天,且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今(99)年農曆過年前(24)即已函送消保會審查,等消保會審查通過公告後,即可規範各銀行信貸定型化契約內容的一致性。

 

延伸閱讀:

提前清償收違約金 消基會:違反民法不合理

【2010/03/02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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