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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強制放棄審閱權 消基會抨擊違法
15家銀行中只有土銀 規定申辦人放棄

記者  陳彥博  報導   2006/11/23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痛批土銀,把消費者當成待宰羔羊(圖/卡優新聞網)

  消費者在辦理金融業務或是選購金融商品時,面對密密麻麻的條款和小小字體的附註,往往感到非常的痛苦與無奈。縱使要耐心看完也得要好幾天,但是最近卻有銀行要求申辦金融卡的存戶,必須放棄審閱期間的權利。消基會痛批銀行違法,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

 

  最近消基會接獲消費者申訴,表示在土地銀行進行金融卡申辦業務時,發現金融卡契約書上以橡皮圖章蓋印,要求消費者「放棄審閱期間權利」。消基會特別調查了15家銀行的金融卡相關契約書,發現只有土地銀行「規定」消費者必須放棄契約審閱期的權利。這種做法引起消基會強烈反彈,認為審閱期間權利是法定的強制規定,土銀這樣的做法明顯違法。

 

  銀行人員表示,由於審閱期間權利屬強制規定,所以消費者申辦金融卡時,必須先填上申辦日前五天之日期,表示已經過了五日審閱日,並在「放棄審閱期間權利」上用印,表示願意放棄審閱期間權利。

 

  消基會抨擊,土地銀行要求申辦人填上申辦日期前五天,則涉及偽造文書罪,身為國有的老行庫,這樣公然違法,應受到譴責。

 

  依據消保法第11條之11項明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因此,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是屬強制規定,不得預先放棄。若是違反此項強制規定時,消費者可依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主張此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不生拋棄審閱期間之效果。意思就是消費者可不接受土銀定型化契約的約束,自行主張契約失效。

 

  而土銀的申辦契約中還有多條影響消費者權利的條文,例如:

●立約人金融卡遭提款機留置,立約人願親持身分證及原留印鑑至原開戶行辦理,逾期得將金融卡註銷。

●金融卡各項交易手續費標準由土銀訂定,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

●如經土銀研判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情事時,得逕自終止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同意土銀及往來之金融機構利用個人資料….等等。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須針對各家銀行業者申辦契約進行查核,切勿讓消費者權益,在無形之中被犧牲掉。而消費者在申辦各項金融業務時,也應把握審閱期間,先將契約條文看清楚,有不懂的地方也先請教專業人士,詢問清楚,再進行申辦事宜,切勿貪快,而讓自身權益受損!

【2006/11/23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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