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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循環利息 僅計算未繳付餘額
附卡免負連帶責任 送聯徵前需告知持卡人

記者  王怡茹  報導   2010/04/26  
消保會明確規範循環利息只計算未繳餘額(圖/卡優新聞網)

  長久以來,各界對不合理的信用卡循環息計算方式,一直爭論不休,而政府也試圖尋求解決方案,來維護消費者權益。日前行政院消保會終於通過「信用卡定型化契約草案」,明確規範循環利息只能就未繳餘額來計算,以及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所生債務,免負連帶責任,該草案最快年底上路,卡友權益將更有保障。

 

  信用卡所引起的消費糾紛時有所聞,除了高得可怕的循環利率外,信用卡循環息的計算方式,也頗為人垢病。不少卡友質疑,自己若無法繳交所有款項,僅選擇繳納其中一部份,銀行卻仍以全額來計算利息,實在有失公平;先前也曾發生過有消費者不滿銀行,憤而投訴消保會的事件。

 

  新通過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要係針對經常引發之信用卡消費爭議事件所為的因應規範,計列12點應記載事項及10點不得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公告後,具有實質法規命令的效力,可以更加保障消費者權益。

 

  其中,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並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的全部或一部份。而持卡人已付款項也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的費用、利息、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的本金,並就抵沖後的帳款餘額,來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消保會舉例,若卡友於1月刷卡消費1萬元,當期繳交掉1千元,次月(2)未消費,現行銀行1月會以全額款項即1萬元來計算利息,2月則用9千元計息(扣除已繳之1千元),不過,新法通過後,1月、2月均用9千元來計息。

 

  此外,新法的重點還包括明定發卡機構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的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須於報送5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的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的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同時,發卡機構應於契約載明向持卡人收取的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率、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的計算方式,以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的調整頻率。

 

  消保會強調,信用卡契約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所生債務負連帶責任,也不得記載將當期消費帳款、利息與各項費用計入循環信用利息。

【2010/04/26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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