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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卡獨大傷市場?公平會立案調查
若違反公平競爭 最高可處2500萬

記者  王怡茹  報導   2010/06/03  
悠遊卡小額消費被質疑「獨佔」市場(圖/卡優新聞網)

  悠遊卡小額消費上路後,一直爭議不斷,先被質疑配套措施不夠完善,導致消費糾紛,如今又爆出有「獨佔」市場、侵害公平競爭之嫌,引發外界關注。公平會今(3)天表示,目前已針對悠遊卡於電子票證市場的概況、合作對象進行初步瞭解,並主動立案調查其是否涉及公平法規定,若有違法情事,最高可處2,500萬元罰緩。

 

  41日小額消費服務開通後,悠遊卡從原本單純的交通票證搖身一變成為兼具消費功能的「血拼卡」,並跨出北部地區進軍南部市場,讓民眾生活更加便利。不過,日前有媒體報導悠遊卡公司存在獨佔市場,有害市場公平競爭的隱憂,對此,公平會今天決議將對此事展開調查。

 

  公平員表示,悠遊卡公司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規定,取得金管會核准辦理發行電子票證及簽訂特約機構,除須遵守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外,若有為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的情事,公平會理當依職權調查處理。其實,自992月核准開辦業務後,公平會即已持續密切注意其後續發展。

 

  公平會發言人施惠芬指出,目前已就悠遊卡於電子票證市場的概況,以及該公司與特約商店或金融機構合作的具體內容等情形進行瞭解。例如整個市場的電子票證的種類、市佔率各有多少,而每家公司的經營情形存在差異性,須先界定市場範圍,才能判定是否有達到獨佔,再依法去審查有無違法情事,如限制競爭等不當商業行為。

 

  同時,公平會補充,依公平法第5條之1規定所稱認定獨佔事業的初步門檻,是指事業在特定市場佔有率達1/2,或事業全體在特定市佔率達2/3,亦或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佔有率達3/4

 

  公平會強調,關於悠遊卡是否符合公平法所稱的獨佔事業,以及該公司與特店或金融機構的交易行為是否涉及公平法第10條及第19條規定,目前已主動立案調查中,若發現有違法之情事,除勒令限期改善外,並可處5~2,500萬元罰緩。

 

  對此,悠遊卡公司僅簡單回應,認為目前電子票證使用範圍仍有其他競品存在,民眾有不同的支付工具可供選擇,並將會配合公平會進行調查。

【2010/06/03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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